公告日期:2026-04-24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业务发展需要和股东稳定回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在公司当年经审计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购买设备、项目建设(投资)等资金支出预计累计将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五)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报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交付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股东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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