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5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6
第六章 监督检查 ......7
第七章 附则 ...... 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
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增资扩股(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全文同)达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规定第十条所定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外,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所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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