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 3 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 4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 5 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
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6 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 7 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 8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
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 9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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