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目录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性意见......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5)第 055-3 号
致: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元”)接受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马”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业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3 月 1日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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