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规范发展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3 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
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
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5 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 6 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 7 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
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
类津贴、补贴等。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
因素综合确定。
(三)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
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四) 公司出现业绩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的情况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需要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 8 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 9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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