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了《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
道南坑社区雅园路 3 号中南雅园 2 栋易佰网络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35,892,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37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含以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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