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
法律意见书
二0二五年九月
致: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调整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14),独立董事张学礼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 年 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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