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议权限如下:
1、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2、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期间最高余额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委托理财,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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