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其他公司投资的公司管理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控股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监督审计等股东权利。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亦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 委派或选举董事(或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 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或股东会(股东) 选举或聘任。
第八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所任职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报备控股子公司所属职能部门,所属职能部门将审议事项同步报备证券部,证券部对相关审议事项无异议方可提交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议;若相关审议事项达到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权限,还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方可提交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按照公司统一要求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和要求,向公司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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