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各 1
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业务;
(四)掌握相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六)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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