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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9:54:22 股吧网页版
新雷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奖罚对等的原则,考核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年度津贴。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 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责
任、市场相关岗位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 绩效薪酬:结合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
等因素综合评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3. 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
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4. 公司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以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的规定为基础,领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5. 同时担任多个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取高发放,不再重复领
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调整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作年度述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和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考核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年度绩效草案等情况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认其年度绩效方案。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方案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的绩效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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