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或扩建项目、兴办企业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50%以上的股份的公司、或者能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公司,下同)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立项分析、对外投资建议书等。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批:
1.股东会对下列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收购资
产的,一年内收购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超过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2.董事会对下列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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