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包括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属行业,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能够知人善任,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具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
拓意识;
(六)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之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若存在不符合任职的情形,公司不得将其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其他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解聘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如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的,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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