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附件 1),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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