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济南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恒山广场(A7区)7栋6层
网址:www.dongweilawyer.com 电话:0531-5827 1188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本所律师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地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14时在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会议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软件园2号楼20层)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11月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
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敬茂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李敬茂对本次会议制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董事、监事签署。
5.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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