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3 号
关于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 006 号;
李敬茂,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邱若龙,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李敬恩,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绅宇,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智鑫,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查明的事实,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朗进科技及朗进科技多家子公
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多家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及其多家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41520.63 万元。其中,2024 年 2 月至
6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648.70 万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248.70 万元,占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0.28%,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2871.93 万元,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5 年 8 月,朗进科技已偿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朗进科技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朗进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1 条,《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 5.5 条的规定。
朗进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敬茂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组织、指使朗进科技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明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不予及时披露,并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3.1 条、第 5.5 条的规定,
对朗进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朗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邱若龙参与朗进科技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朗进科技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朗进科技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朗进科技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朗进科技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敬恩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朗进科技资金,未敦促朗进科技及时披露,并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邱若龙、李敬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 5.5 条的规定,对朗进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朗进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王绅宇,时任监事会主席王智鑫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敦促朗进科技及时披露,并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王绅宇、王智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 5.5 条的规定,对朗进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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