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300594 证券简称:朗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5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敬茂先生、李敬恩先生、马筠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经营决策的高效性,李敬茂先生、李敬恩
先生、马筠女士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背景情况
李敬茂先生、李敬恩先生、马筠女士于 2016 年 11 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对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采取一致行动及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达成相关约定;2018 年 5 月,李敬茂、李敬恩、马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将
原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李敬茂、李敬恩、马筠在公司历次股东会表决中均遵守了协议。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经营决策的高效性,上述各
方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意将原
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李敬茂
乙方:李敬恩
丙方:马筠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55万元;
2.各方已于2016年11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2018年5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约定共同在朗进集团和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科技”)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
3.原协议约定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失效。目前各方均有延长原协议期限的意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各方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继续采取一致行动及维持对朗进科技的共同控制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为确保朗进科技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经营决策的高效性,保持朗进科技控制权的稳定。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 2030 年 12月 31 日。
(二)各方同意,在新的有效期内,在朗进科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各方保证形成一致的表决结果,并按照如下一致行动机制执行:
1.甲乙其中的一方拟向朗进科技董事会提出应由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该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朗进科技《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或双方名义向朗进科技董事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应对议案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未经本协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2.对于非由甲乙任何一方提出的议案,在朗进科技董事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应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朗进科技董事会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并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等需要回避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共同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业已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朗进科技《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则应以甲方的表决意见最为最终处理意见,即如双方对某一议案出现有拟投同意票,
有拟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则各方均应按甲方的意见在相应董事会上投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朗进科技《章程》的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3.各方通过朗进集团在行使朗进科技股东权利时,采取如下一致行动方式:
(1)就通过朗进集团向朗进科技股东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2)如任一方拟通过朗进集团向朗进科技股东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朗进集团股东会层面取得一致意见后,以朗进集团名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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