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6]230Z1122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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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审字[2026]230Z1122 号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康视”)2025 年 12 月 31 日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欧普
康视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欧普康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此页无正文,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审字[2026]230Z112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付劲勇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孔振维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玉茹
2026 年 3 月 27 日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对 2025 年 12 月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现将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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