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20:05:20 股吧网页版
吉大通信: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大通信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Suite T61,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环球金融中心 15 楼 T61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邮政编码: 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5)第 SHF2022023-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莹律师、叶锦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周五)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7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0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