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
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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