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
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下称“成员企业”)
的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资产处置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的审议权限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的审议权限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
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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