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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