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
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该等人员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公司可
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 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
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广阔,任人唯贤,善于团结同志;
(四) 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
(五) 总经理人选应具有 12 年以上的本行业工作经历或管理经验,并具有 10 年
以上本企业管理经历,中共党员;
(六)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议解聘总经理,并由董事会向被解聘人说明解聘理由。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如果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离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总经理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一条 经理机构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
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经理机构其他成员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三章 经理机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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