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行内部审计监察经常化、
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规范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监察部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的常设机构为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属于董事会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察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审计监察部主任一名, 部门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会计专业
人员。审计监察部主任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内部审计监察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
组成审计监察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任何被审计的部门(个
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察基本原则
第九条 独立性原则: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处于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回避性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
应事先声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
态度执行审计监察业务。
第十二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
审计监察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监察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实事求是原则:审计监察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坚持客观公
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 审计监察部的工作范围和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一)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二) 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属机构;
(三) 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个人)实施定期、不定期、
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七条 当发生重大投资项目、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审
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讨论决定,审计监察部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监察部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 审计监察部的目的和职责要求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监察,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
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监察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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