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5-7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的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 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五)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 审查、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 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履行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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