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2 18:59:23 股吧网页版
吉大通信:吉大通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
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