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7 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日常
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得提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有权
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协调人力资源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 2/3 以上的委员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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