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 年度)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历任独立董事范荣先生与现任独立董事陈翩女士、沙辉先生已独立签署《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2024年度)》(独立董事章明秋先生因病不幸逝世,除外)。
公司董事会现就上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经核查,公司2024年度全体在任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情形,具体包括: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经评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章明秋先生、范荣
先生、陈翩女士、沙辉先生不存在任何妨碍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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