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深化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研发核心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参与对象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人均在上市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与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3、经公司确认的子公司相关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
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999.38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3,999.38万份。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与业绩考核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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