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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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
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获得了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给
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
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
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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