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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21:36:07 股吧网页版
雄塑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
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标准;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贡献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证券事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体系与调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同时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
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一)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福利等,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在薪酬结构设计比例上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具体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1、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职级、责任、市场相关岗位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考评体系,与个人业绩、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分为月度绩效与年度绩效。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3、中长期激励: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长期激励基金等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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