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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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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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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