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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10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年报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年审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决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解聘和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可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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