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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23:38 股吧网页版
康泰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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