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行使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
实等事宜由证券事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本细则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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