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学斌)
本人吴学斌,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荣达”)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要求,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吴学斌,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曾担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科员,从事反贪工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从事刑检和反贪工作,荣获“深圳市十佳公诉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天门市岳口东方塑业有限公司监事,长沙吴学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363.SZ)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深圳市普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中图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002889.SZ)独立董事,深圳市晶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起担任飞荣达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具有履职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均未在公司
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或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兼任职务;均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本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向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和保荐等服务。
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能够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会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和列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 应出席 实际出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应列席 列席股
姓名 董事会 席董事 席董事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股东会 东会次
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次数 数
吴学斌 9 9 0 0 否 5 5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阅议案及相关资料,充分运用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与沟通,给予公司合理的建议,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在列席股东会时,认真倾听中小股东的提问和发言。本人认为,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项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分别担任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各次委员会会议及开展相关工作。
委员姓名 委员会名称 职务 应出席会议次数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 4 4
吴学斌 提名委员会 委员 1 1
审计委员会 委员 2 2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2025年共主持了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情况、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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