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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9:10:23 股吧网页版
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1份关注函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1份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关注函的情况

1.主要内容

2021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创业板关注函〔2021〕
第205号《关于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公司核查并说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等并提示相关风险;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情形;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其他减持计划;是否存在向特定投资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配合炒作股价的情形等。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函件,公司进行了自查,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并进行了公告,提示了相关风险。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函件涉及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收到警示函的情况

1.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20日,浙江证监局出具〔2024〕279号《关于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函件,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相关问题:一是公司2022年存在少量设备未向客户发货交付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和日常支出未及时履行置换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设立未经董事会审议;三是销售内控管理不规范,未按照公司制度及时获取销售设备安装交付最终文件材料。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副总经理孙峰、财务总监唐永娟、董事会秘书邵靖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财务总监唐永娟、董事会秘书邵靖阳对上述违法事项负主要责任,副总经理孙峰对上述销售内控管理不规范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赵轶、孙峰、唐永娟、邵靖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函件,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函件涉及事项受到浙江证监局处罚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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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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