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包括
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外部取证等;独立董事应主动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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