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委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半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六十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给予充分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给予积极配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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