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将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
公司应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并根据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阶段、工作目标、薪酬策略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变动应当与公司业绩联动,提升公司工资总额确定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对于公司认定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
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实行特殊薪酬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有关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与绩效薪酬相关的测算依据等资料;
(二)协助编制并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薪酬构成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领取董事津贴。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领取的薪酬为其岗位薪酬,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制定相关职务津贴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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