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8 22:36:11 股吧网页版
恒锋信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证券投资;

(六)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七)委托理财;

(八)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九)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发起的对外投资项目,项目发起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搜集、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项目执行、资料归档、投后管理等全流程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该类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初步评估审核,对投资项目提供专业验证和技术支持,与项目申报单位共同开展尽职调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参与投资项目财务尽职调查,负责协同相关方面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参与投资项目法务尽职调查,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合作方资信、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
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发起的对外投资项目,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
司有关规定报送决策机构审批。各事业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发起的对外投资项目,经各事业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后统一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报送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讨论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其衍生品等本制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