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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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伟、诸远继、杜燕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34 号
杨伟、诸远继、杜燕艳:
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杨璐、胡秀英、杨伟、诸远继、杜燕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 号),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坏账计提不充分
公司客户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彤鼎)多笔回款资金与金太阳关联,一是 2023 年 4月向公司回款的资金中,部分资金来自于金太阳;二是 2023年 6 月至 9 月向公司回款的资金中,主要来自在金太阳担保下获得的融资租赁款;三是 2024 年 4 月重庆彤鼎的融资租赁款还款资金来源与金太阳实际控制人有紧密关联。上述资金关联反映相关应收账款的风险仍主要由金太阳承担。公司终止确认相关应收账款并不予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二、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金太阳以预付款名义从公司账
户转出资金到供应商,其中 1900 万元(2020 年 900 万元,
2021 年 1000 万元)通过金太阳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账户中转后最终用于归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璐、胡秀英质押借款,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一是公司客户开封利研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利研),在 2022 年、2023 年期间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金太阳预付款,与金太阳董事、高管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员工与金太阳混同,应认定为关联方,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经统计,金太阳 2022、2023年与开封利研的采购业务金额分别为 2750.51 万元、1038.48万元,分别占相应年度净资产的 4.59%、1.48%。二是金太阳子公司总经理刘春 2021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客户佛山市锐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锐研)执行董事兼经理,金太阳 2023 年已认定该客户为关联方,但在控制关系无变化的情况下 2022 年未将该客户认定为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金太阳 2022 年对佛山锐研销售金额为 2885.19 万元,占相应年度净资产的 4.82%。
四、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一是公司 2021 年年报事项登记中,审计机构人员、财
务负责人的知悉日期晚于实际知悉日期,登记不准确。二是
公司 2021、2022 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相关人员本人均未签字确认。
杨伟作为金太阳董事兼副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及第二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诸远继作为金太阳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杜燕艳作为金太阳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定,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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