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推动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行业特点、股东回报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并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二)现金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满足下列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时,至少应当采用现金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实施现金股利分配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应进行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应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如无法达到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 50%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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