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
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
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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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
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审计工作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以及相关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 在董事会审议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会
议意见;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
(六)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重大合同和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七) 召集股东会;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
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审议评价如下事项:
(一)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情况;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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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否全面、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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