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思特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
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
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
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
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
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
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
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
担保期限等);
(五) 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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