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士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召集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
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
续,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
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
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额外的服务或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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