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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2 19:45:01 股吧网页版
思特奇:《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思特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
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
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
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

第七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
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
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
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
会上进行解释说明。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
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度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

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
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
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
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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