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思特奇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包括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董事会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应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谨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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