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交易的集中管
理,规范公司交易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决策与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
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亏损合同是指:公司所签订的,作为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可
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亏损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合
同、劳务提供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
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四)谨慎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五条 重大交易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重大交易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
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作出决策。
第七条 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该由董事会
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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