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并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授权下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七)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不诚
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关于不得担任总经理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
副总经理。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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